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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兰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2005-06-29 16:50   

1、税收政策。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生产、加工型企业,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,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增值税地方留
成部分的25%由地方财政分别给予企业3年的奖励;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商服企业,按上述比例给予企业2年奖励。
2、收费政策。经营性收费、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属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3、土地政策。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,需占用土地的,在收费上,除给足农民的、动迁者的部分,保证国家、省和市收取的部分,以出让方
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一次付清出让金的,按照政府批准的最低限价进行优惠;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,由用地者申请,经县政府批准,进
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解,实行年租金制。
4、奖励政策。招商引资中介入引进招商项目,待项目建成达产后,3年内,每年对财政贡献额在50万无以上的,按照一定比例奖励中介入,
50-100万元按1%,100-500万元按1.5%,500-1000万元按2%,1000万元以上的按3%,由县财政按标准一年一兑。
5、服务政策。埠外投资者来我县办企业,地方权限内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,一条龙服务,一次性办完全部手续。
6、保护政策。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,纪检监察部门要实行挂牌保护,并为其设立保护电话。同时由县政府发放贵宾卡,凡持有
贵宾卡的,其车辆在我县境内通行,免查免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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